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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原长期临时工改为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认定问题的复函

浙社险〔1999〕86号
1999-11-12
法规名称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原长期临时工改为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认定问题的复函
索引号00248503X/1999-06417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1999—0029
法规文号浙社险〔1999〕86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4-02-19 18:45
法规正文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关于原长期临时工改为合同制工人 缴费年限认定问题的复函 浙社险[1999]86号 上虞市人事劳动局: 你局5月30日“关于供销社系统原长期临时工改为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年限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3]143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制职工本人从招收录用之月起,应按省政府浙政[1986]52号文件规定缴纳退休养老金,并以此计算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对固定职工因非本人原因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原下乡知青、复员退伍军人、精减退职职工和被企业辞退的固定工,被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招用或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前的工作时间,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方可视作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因此,原长期临时工改为合同制工人前的工作时间不可以视作缴费年限。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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